一、总体安排
第一条 本意见适用于在虹口依法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和信用良好的金融科技类企业及专业服务机构。
金融科技类企业,是指持牌类金融机构(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前置审批设立的金融机构)、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总部企业(非持牌类机构)全资发起设立或合资设立并拥有实控权的从事金融科技业务的子公司;运用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物联网等新兴技术为金融机构提供技术支持、赋能,促进产业升级的金融科技型科创企业;金融科技研发型企业(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机构的产品研发中心、数据处理中心、软件开发中心以及各类科研机构、高端制造业企业等)。
专业服务机构,是指为金融科技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财务管理、创业孵化等服务的机构;金融科技领域的行业组织。
第二条 所需扶持资金从区金融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及区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专项资金中列支,并由区金融工作局按照专项资金政策规定实施。
二、鼓励金融科技类企业和专业服务机构落户
第三条 对新引进的持牌类金融机构金科子公司总部,经认定,按不超过两年内累积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对新引进的非持牌类机构金科子公司总部,经认定,按不超过两年内累积实缴注册资本的3%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新引进的金融科技型科创企业、金融科技研发型企业,经认定,按不超过两年内累积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于专业服务机构,经认定,给予一定的支持。
第四条 对新引进的金融科技类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在虹口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按不超过实际购房价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五条 对新引进的金融科技类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在虹口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实际租赁面积,给予年租金的20%补贴。租金偏离市场价的,按市场指导价补贴。租房补贴每年不超过300万元,年限不超过三年。
三、支持金融科技创新项目建设
第六条 对新引进的金融科技类企业,如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最高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再次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如获评为“虹口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上海市卓越创新企业”的金融科技类企业,经认定,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支持金融科技类企业申报国家级和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对获得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立项的项目,经认定,按照国家部委扶持资金给予不高于1:0.5的匹配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获得国家和上海市科技立项、知识产权立项资助或奖励的科技创新项目,经认定,按国家和市级资助或奖励的资金给予1:1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金融科技创新产品市场培育。对列入当年“上海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的产品,每项给予5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支持高新技术成果项目转化。对注册在本区并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按照经确认的销售项目自身所产生的直接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乘以技术贡献系数、核心技术价值占比,在政策享受有效期内申请财政扶持资金。财政扶持资金的确定,将统筹考虑项目的地区财力贡献等因素,且单个项目当年度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 对投资于金融科技创新领域的项目,可参照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由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两种方式给予支持。
四、支持金融科技类企业拓展融资渠道
第十一条 对启动改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金融科技类企业,分阶段给予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对启动改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程序的金融科技类企业,分阶段给予总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成功转板(除地方性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外的境内外主要证券市场)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2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对在地方性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实现挂牌的金融科技类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费用补贴。
第十四条 对成功实现“借壳”上市,并且上市企业迁入本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42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支持商业银行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推广知识产权融资、保单质押融资和供应链融资等方式,提高金融科技类企业中长期贷款及信用贷款的规模和比例。
第十六条 支持保险资金为金融科技类企业提供资金融通,推动保险资金与各类创业投资、天使投资合作,对金融科技类企业开展长期股权、债权投资。
五、加强人才扶持
第十七条 对新引进的符合总部型机构特征的金融科技类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包含但不限于董事长、总经理、监事长等职务),经认定,每人给予最高20万元的安家费补贴。若上述人员在上海购置自有住房的,经认定,每人给予最高50万元的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与安家费补贴就高、但不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 鼓励新引进的金融科技类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积极开展各类培训学习和深造,根据企业规模,对担任副总经理或相当级别以上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经认定,按其对企业贡献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九条 对金融科技高端人才在签证办理、人才引进、就业许可、资格认证、居住证积分、人才公寓申请等方面提供一站式服务。对符合申办本市户籍和人才居住证条件的重点人才,建立服务“绿色通道”,提供便捷医疗、子女入学等服务。
第二十条 对新引进的金融科技类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各类管理人员和研发骨干人员,经认定,入驻虹口区人才公寓或租赁自用居住用房的,按不超过实际租房租金的1/3给予补贴,每人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元/月,补贴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上述所称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以下、部门副职以上的人员;研发骨干人员,是指除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和管理人员外,拥有三年以上(含三年)金融、科技行业从业经验的在职正式员工。
第二十一条 对本区管理运营的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有显著业绩的科创类投资管理运营人才以及投资机构的有限合伙人,经认定,按市场业绩给予一定的奖励。
六、提升产业发展环境
第二十二条 对新建或改建的金融科技基础设施和服务平台项目,经认定,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十三条 鼓励金融科技类企业参与市场拓展和产业交流。对经区金融局推荐参加全国、上海市举办的各类博览会、人才交流会以及相关活动,进行展览展示的企业,经认定,按不超过实际发生展位费用的7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四条 支持各类具有一定影响力、优化本区金融、科创产业发展环境的会议或主题展览等活动落户虹口,经认定,按照国际级别、国家级别以及地方级别,分别给予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50万和30万元的补贴。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会展实际发生总费用的50%。
七、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同一企业,如遇同时享受本区多项扶持政策时,按照“从高但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意见自2022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4月30日,由区金融工作局会同区科委共同负责解释。
来源:招商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