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0年4月16日区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精神,对《嘉定区促进民营企业总部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的第一项财政扶持内容,同意按以下方式具体执行:
一、对市级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从认定之日起五年内视该企业经营行为对区贡献的新增部分,前二年给予全额扶持,后三年给予减半扶持。
二、对区级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从认定之日起三年内视该企业经营行为对区贡献的新增部分,前一年给予全额扶持,后二年给予减半扶持。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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