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

2021-12-22 00:0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20〕17号)有关要求,上海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上海科创办”)根据《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财预〔2021〕75号),结合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紧紧围绕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的总体部署,紧密结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工作安排,突出重点、加强协同,切实发挥政策效应,将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张江示范区”)建设成为载体功能完备、企业活力四射、创新资源集聚、特色产业鲜明的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第二条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聚焦创新要素集聚、强化资金统筹联动、突出政策绩效管理、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原则。聚焦高水平创新主体培育、创新成果转化、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创新生态环境优化和高端人才集聚。专项资金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使用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严格审批程序,加强执行监督,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适用范围

  (一)适用区域:专项资金适用于经国家和市政府批准纳入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张江高新区”)范围的园区(张江核心园、临港园除外),张江核心园(不包括扩展区域)、临港园按照有关办法执行;张江核心园扩展区域参照享受园区政策;提升创新策源能力的重大项目可拓展用于全市(临港新片区、紫竹高新区除外)。

  (二)适用项目: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重大项目是指围绕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实施的项目,围绕提升创新策源能力布局的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明确支持的项目。重点项目是指在张江高新区各园区(张江核心园、临港园除外)和张江核心园扩展区域实施的项目。

  (三)资助对象: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主体,具备承担项目的相应能力,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在项目正式申报后,保持注册地稳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

  1、重点项目单位应为注册地在张江高新区范围内的企业或机构,企业需填写火炬统计企业报表。

  2、重大项目单位应为注册地在张江高新区范围内的企业、机构;提升创新策源能力重大项目单位应为注册地在上海市范围内的企业、机构。

  3、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项目的承担单位。

  第四条资金安排

  专项资金由市、区两级政府共同设立,2021年至2025年期间由市财政局和各区财政局每年预算安排。

  (一)专项资金五年总计安排不低于85亿元,包括:市级财政安排50亿元(其中用于重大项目不低于15亿元,用于重点项目不超过35亿元),重点项目所在区财政、专项资金覆盖园区之外拓展支持的提升创新策源能力重大项目所在区财政原则上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区级资金,五年合计安排不低于35亿元。

  (二)专项资金采取总量核定、分年安排的办法,每年可根据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际需要,分别由市区两级财政在专项资金总额内分年安排。

  第五条资金用途

  (一)培育高水平创新主体

  1、加大力度引进、培育一流研究机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大科学计划等创新平台,鼓励各类创新平台实体化运作,推动成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

  2、支持企业高质量创新发展,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持续创新发展;支持企业提升知识产权、技术创新、质量管理等水平,树立行业标杆。

  3、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围绕国家科技领域重大计划、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高水平创新平台,开展前瞻性研究、核心技术攻关和重大创新成果转化,提升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集中度和显示度。

  (二)促进创新成果转化

  1、支持创新成果在园区实现产业化,支持企业自主研发和引进转化的国内外领先创新成果在园区产业化;支持企业运用先进技术手段提升产业化能级;支持企业在新网络、新设施、新平台、新终端等方面开展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2、支持创新成果从实验室走向市场,支持产学研协同实施技术研发成果产业化;支持企业联合或委托高校、医院实施创新产品开发;支持园区联动发展,探索创新成果区域协同转化模式。

  3、支持新产品、新技术、新模式示范应用,支持园区和企业开展创新成果的示范应用;支持园区开放应用场景,提升园区智慧化水平,带动产业技术发展。

  (三)打造创新产业集群

  1、支持科学、技术、产业融合发展;加强前沿技术多路径探索、交叉融合和颠覆性技术供给,实施产业跨界融合示范工程,打造未来技术应用场景,加速培育若干未来产业新方向。

  2、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卡脖子”瓶颈,稳定产业链和供应链,促进园区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企业建设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工程中心,提升技术水平。

  3、支持数字经济发展,布局工业互联网集群;支持传统产业智能化改造;支持在线新经济等新兴领域发展。

  4、支持特色产业园区和创新型特色基地建设,集聚国内外优质产业资源。

  (四)优化创新生态环境

  1、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功能提升,完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支持科技服务能力提升,整合创业孵化、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等专业化服务资源,面向中小企业提供高水平综合服务。支持企业孵化毕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获得社会融资、挂牌上市等。

  2、支持开放合作创新,支持企业开展国内外合作交流和市场拓展,提升张江示范区辐射带动能力;支持企业跨地区开展技术转化和产业化。

  3、构建多层次多类型的协同创新网络、国际科技合作、国际科技期刊、国际科技组织落地发展,支持重点产业综合性创新生态服务平台建设。

  4、支持园区节能减排,完善低碳环保公共服务设施,加大绿色低碳技术示范应用,构建绿色低碳园区环境。

  (五)集聚培育高端人才

  1、支持国家级人才改革试验区建设,先行先试人才政策;支持园区加大人才集聚力度,提升园区人才服务和保障水平。

  2、支持高层次人才的事业平台建设,创新人才引进、管理和服务保障机制,集聚培育高端创新创业人才。

  3、支持培育和引进急需优秀人才,支持引进顶级专家、高级人才、杰出青年人才;支持开展创新创业人才奖励。

  (六)市委、市政府明确支持的其它项目。

  第六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或奖励、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原则上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对已获得其他市级或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支持。

  第七条项目管理流程

  (一)重大项目管理流程

  1、项目申报

  项目单位在上海市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在线填写并提交申请材料。对已承担专项资金项目尚未完成验收的单位,原则上待完成验收后方可申请新项目。

  在专项资金覆盖园区之外提升创新策源能力的重大项目申报,需所在区财政原则上按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区级资金。

  2、项目评审

  上海科创办组织项目立项评审评估。对经评审评估需调整内容和预算的项目,通知项目申请单位调整,必要时组织复评复审。

  3、项目公示

  对通过评审评估的项目,在上海科创办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经查属实的不予立项。

  4、会商复审

  上海科创办汇总拟立项项目情况,编制重大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报告,与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会商复审后,提交上海科创办主任会议审议。

  5、项目批复

  经上海科创办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和预算,由上海科创办向项目单位下达立项通知,抄送相关管理机构。

  6、合同签订

  重大项目采用合同管理,项目合同由上海科创办、项目联合管理单位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是项目经费拨付、项目监管以及项目执行的依据,合同文本由上海科创办统一制作。

  7、资金拨付

  市级支持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市对区转移支付下达各区财政局。年度执行中,根据项目合同和实施进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要求,由各区财政局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8、项目监管

  上海科创办、项目联合管理单位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建立包括阶段性检查、验收(含审计)、项目调整、终止清算等监管机制。

  (二)重点项目管理流程

  1、发布指南

  上海科创办根据张江高新区发展战略和年度工作重点,制订项目申报指南,经市级财政科技投入联动与统筹工作组会商后,在上海市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发布。

  2、项目申报

  项目单位在上海市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在线填写并提交申请材料。对已承担专项资金项目尚未完成验收的单位,原则上待完成验收后方可申请同一类别的资助事项。

  3、区级初审

  项目须经分园管理机构初审,对已获得其他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支持。通过初审的项目,由分园所在区政府出具项目推荐和资金配套承诺函。

  4、项目评审

  上海科创办组织项目评审评估。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项目单位,其申请的项目不予评审评估。对经评审评估需调整内容和预算的项目,通知项目单位调整,必要时组织复评复审。

  5、联动与统筹会商

  按照本市财政科技投入联动与统筹管理要求开展联动与统筹会商,对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立项。

  6、项目公示

  对通过评审评估的项目,在上海科创办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质疑的项目,由分园管理机构予以核实释疑;对未经核实或确有问题的项目不予立项。

  7、会商复审

  上海科创办汇总拟支持项目情况,编制重点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报告,与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会商复审后,提交上海科创办主任会议审议。

  8、项目批复

  经上海科创办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和资金安排,由上海科创办向分园管理机构下达书面批复意见,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分园所在区政府。批复意见明确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单位、资助总额等。对未立项的项目,由上海科创办反馈分园管理机构。

  9、合同签订

  经批复的项目由各分园管理机构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合同。项目合同在上海市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在线填写。项目合同是项目管理主体拨付经费、监督管理以及项目单位实施项目的重要依据,不得转让。项目合同文本由上海科创办统一制作。

  10、资金拨付

  市级支持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市对区转移支付下达各区财政局。年度执行中,根据项目合同和项目实施进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管理要求,各区财政局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11、项目监管

  区政府负责对重点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管,应建立健全项目跟踪、调整、审计、验收、项目终止和清算等监管机制。

  第八条预算安排

  每年9月底前,各分园管理机构将下一年度重点项目专项资金支出需求报上海科创办,上海科创办汇总重大项目专项资金支出需求,统筹平衡后,形成下一年度市区专项资金预算需求。

  每年10月底前,上海科创办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市级预算报送市财政局,将统筹平衡后的下一年度各分园专项资金市区预算需求抄送各分园管理机构,各分园管理机构将下一年度本区域的专项资金市区预算需求报送所在区财政局。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对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需求分别审核后,市财政局按照市级支持金额纳入下一年度市对区转移支付预算,各区财政局按照市、区支持总额全额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九条审计监督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第十条绩效管理

  按照财政政策绩效管理要求,专项资金建立绩效评价机制。上海科创办在政策期内至少开展一次中期评估,跟踪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政策到期前的半年内,组织开展政策实施情况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策延续的重要参考。各区应制定所属分园的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跟踪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在政策到期前半年内,组织开展所属分园的政策实施情况绩效评价。

  上海科创办、各区定期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及其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或考核。重大项目绩效评价或考核由上海科创办组织实施。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或考核由分园管理机构组织实施,评价结果报上海科创办。对项目单位实施项目的考核评价结果纳入信用评价体系,作为以后年度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信息公开

  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重大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由上海科创办负责政府信息公开。重点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由上海科创办、各区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具体负责。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

  (一)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要求使用专项资金。

  1、对项目单位具有以下行为的,暂缓拨付专项资金,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视情终止项目、收回已拨付专项资金。

  (1)擅自改变资金用途、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周期、实施主体、变更实施主体注册地;

  (2)故意拖延项目实施进度;

  (3)自筹资金不及时到位;

  (4)不按规定接受项目跟踪管理。

  2、对项目单位以同一项目通过重复申报获取专项资金和其他财政资金重叠支持的,终止项目,限期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项目单位继续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相关违规行为录入本市社会信用体系。

  3、对项目单位具有以下行为的,终止项目,限期收回已拨付专项资金,取消项目单位继续申报专项资金项目资格,相关违规行为录入本市社会信用体系,构成违法的,追究法律责任。

  (1)项目申请、评审评估、验收、绩效评价等材料弄虚作假;

  (2)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3)虚假承诺自筹资金、挪用项目资金;

  (4)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5)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虚列支出;

  (6)违反规定转拨、截留、转移项目经费。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为,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各区应当严格按照要求做好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管工作。

  1、对已批复的重点项目,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和项目实施进度,各区财政局应及时拨付专项资金。未及时拨付的,暂缓支持所在区后续项目。

  2、对项目监管不力的,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等处理措施。对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为,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附则

  (一)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本细则生效前已签订项目管理合同且尚在实施中的项目,按照已签订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内容执行。

  (二)上海科创办根据本细则另行制订《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重大项目管理办法》、《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经费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管理文件。

  (三)各区依据《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财预〔2021〕75号)和本细则制定所在区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文件及财政政策绩效目标,并及时抄送上海科创办。

  (四)本细则由上海科创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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