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实施细则

2024-10-19 00:00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发挥财政政策的作用,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前沿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沪自贸临管委〔2024〕111 号,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等规定,结合临港新片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使用原则)

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上海市及临港新片区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大项目,创新支持方式,促进重大关键技术突破和产业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管理职责)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制定专项实施有关政策及细则,组织项目申报、立项、中评、验收、调整、撤销等工作的评估与审核,统筹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四条(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必须符合临港新片区财政资金管理办法、临港新片区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等相关规定,原则上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临港新片区特殊经济功能区定位和发展方向,主营业务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的科技型企业、高校院所等;

(二)所支持项目应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

(三)申报单位要求运行管理规范、经营状态正常、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经济规模合理、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第五条(支持范围、条件、方式和标准)

(一)支持范围

支持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智能网联汽车、新材料、新能源、绿色低碳、空间信息、新型储能等符合临港新片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对临港新片区具有全局带动和重大引领作用,推动临港新片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和发展的产业项目建设;配套支持国家和上海市立项的重大项目以及特定出资事项。

(二)申报条件

1.原则上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新增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80%,自有资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

2.项目已初步落实立项、土地、规划、环评、资金等实施条件(对不涉及基本建设的项目,土地等不作为项目支持前置条件);

3.项目单位应有项目实施必需的自主知识产权;

4.对技术创新度高、具有重大产业化潜力和前景、第三方评估建议予以支持但总投资不到1亿元的项目,履行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相关决策程序后予以支持,并纳入项目管理。

(三)支持方式和支持标准

专项资金可以采用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按照项目新增投资10%给予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对于产业生态链带动有重大作用的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10亿元;对于关键环节的“卡脖子”重大项目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30%。新片区重点发展的四大产业中符合国家战略需要、国际市场需求大、对开放度要求高但其他地区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重大项目,履行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相关决策程序后,予以支持。

第六条(项目申报和评审)

(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按照以上支持范围和条件,根据临港新片区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和政策导向,组织符合产业发展

重点、政策支持方向等具体要求的企业进行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各开发主体对项目进行线上预审(审核申报单位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一致性和齐全性)并给出预审建议。临港新片区企业服务中心科技创新发展服务中心对项目进行线上初审(审核申报材料详细信息、现场勘察情况、项目查重)并给出初审建议。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根据以上建议确定项目初审结果。

(三)对需要专家评审的项目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项目评审采取材料审核、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并给出专家评审结论或第三方评估结论。

(四)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根据评审情况,通过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专项联审会等会议决策确定拟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

第七条(项目立项) 

经确定给予支持的项目,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下达专项支持资金计划。

第八条(项目协议)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当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协议。项目协议需明确项目总投入、具体建设内容、实施期限、资金支持额度、资金支持方式、项目建设目标、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资金拨付)

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项目采取一次核定支持金额、分次拨付的方式。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拨付专项支持资金核定支持金额的40%;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核定支持金额的30%;后评估通过后,拨付不超过核定支持金额的30%。

第十条(项目管理)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实施项目,按照要求定期报送项目进展及专项支持资金使用情况。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或者委托临港新片区企业服务中心科技创新发展服务中心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备齐验收所需材料,向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提出验收申请。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照项目协议约定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标准参照市级和临港新片区相关验收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管理费用)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因加强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发生的监督、检查、评估、验收等费用,在专项支持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项目变更)

项目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并将有关材料报请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审核:

(一)项目法人或主体发生变更;

(二)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技术路线、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四)项目实施期限发生变化;

(五)项目新增投资或固定资产投资额减少10%及以上、投资预算构成细目变更50%以上。

第十四条(项目终止) 

(一)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原则上可以按照终止处理:

1.项目单位因发展战略重大调整、市场发生重大变化、自筹资金无法落实、技术路线变更、项目主要负责人及核心团队流失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2.项目实施周期超过约定后评估时间2年以上仍未申请后评估;

3.因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重大调整或重大自然灾害和疫情等外部不可抗力影响,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情况。

(二)由项目单位提出项目终止申请,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处提出处理建议报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专项联审会审议同意后,原则上不再拨付后续专项资金,对于存在如下情况之一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照规定退回相关专项资金:

1.经评估审核的项目新增投资未达到中期评估目标,专项资金同比例调减,应退回超额拨付的专项资金;中期评估后提出终止申请的项目,应退回拨付的第二笔专项资金;

2.对项目单位不配合开展终止管理工作的情况,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追回已拨付全部专项资金,并取消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三年内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

(三)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处督促项目单位在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专项联审会审议同意后的6个月内,按照规定退回相关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项目撤销)

(一)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原则上可以按照撤销处理:

1.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2.项目单位未经申请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与签订的项目协议明显不符;

3.因项目管理不善造成阶段性任务不能完成的。

(二)对于需撤项处理的项目,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处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报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专项联审会审议同意后,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处应当督促项目单位在6个月内将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按原渠道一次性退缴到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指定账户。

(三)取消撤项项目的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五年内申报临港新片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资格。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在管理的其他专项资金中,对上述单位和人员采取相关协同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财务监督)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项支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

对于违规使用资金情况,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责任追究)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支持资金、擅自改变专项支持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按照规定追究项目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追回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

第十八条(信用管理)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对项目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记录项目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信息,并按规定将有关信息提供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取消相关单位五年内申报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十九条(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应当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项目完成后,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和追踪问效。

第二十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实施日期)

1.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原《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实施细则》(沪自贸临管委〔2023〕196号)同时废止。

2.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立项但尚未完结的项目,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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