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普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区域文化创意产业导向的企业和园区,及经认定作出突出贡献的团队和个人。
二、扶持范围
(一)支持《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目录(2018)》中列明的行业。
(二)支持《关于加快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八大重点领域创新发展。
(三)重点聚焦网络视听、数字广告、游戏电竞、影视演艺等产业发展。
(四)支持能够促进本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聚、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重点企业和重大产业项目。
三、扶持方式
(一)支持重点产业项目
对获得国家和上海市各类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金资助的,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给予区级资金匹配。
对申报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扶持,经评审认定的,可按项目总投资5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
(二)支持引进领军企业
对于新引进的文化创意领军企业,根据企业区域贡献度,及对产业发展的引领带动作用,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费资助,分三年拨付。若同时符合《普陀区服务企业发展工作实施意见》规定的“支持新引进导向型企业发展”的,从高不重复享受。
对区域贡献度较大的文化创意企业,租赁本区内办公场地自用的,可按合同金额30%以内比例,给予三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一次性房租资助;购置本区内办公场地自用的,可按购房金额1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在本区内自用办公场地开展数字化、硬件设施、配套服务设施等综合改造且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可按投资额1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支持平台的培育和运营
鼓励文化创意企业建设高质量的信息综合运营平台,重点扶持移动端平台运营,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四)支持优秀内容生产
鼓励创作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题材形式多样、内容健康向上的优秀内容。对优秀内容生产企业,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初创型内容生产企业,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版权交易和服务
鼓励企业搭建权威的文化创意产业版权交易及监测平台,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生态良性发展,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企业在本区实现版权交易转让,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文化装备研发和制造
支持文化创意产业领域新技术新设备的研发和制造,推动智能视听、柔性显示、可穿戴设备以及3D打印、无人机等领域新技术的开发运用。
企业搭建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对各类文化创意产业新技术有突破性研究,有带动示范效应且促进区域产业集聚的,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对各类新技术研发项目,经认定,可按投资额2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七)支持文化创意产业衍生品开发
支持文化创意IP相关衍生品的开发,对文化创意IP衍生品开发销售企业,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支持文化创意产业重大活动
对在本区举办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文化创意产业会展、赛事、论坛、创投路演等活动或项目,经认定,可按运营投入5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九)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
对获评国家级文化创意产业示范(试验)园区、市级文化创意产业示范园区、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市级文化创意产业示范楼宇和示范空间的,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十)支持互联网影视产业发展
1、支持优秀影视作品的制作和发行
对影视作品的第一出品人:其影视作品公映的,根据投资额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在中央电视台首播的,经认定给予每集1-2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国内权威影视节主要奖项以及在电视频道、互联网上引起巨大正面社会反响的(包括在互联网影视平台点击量达到当年同类作品全国前十位的)原创影视作品,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区内影视企业投资的作品,按照其投资比例实现的国内票房以及互联网、电视台版权销售收入合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经认定的,分别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
对影视作品的第一出品人或第一发行人,其影视作品(或企业自身)获得国际级、国家级、市级奖励的,可给予1:1区级资金匹配;在国内外建立发行网络并取得较好成绩,获得国家、市级影视发行奖励的,可给予1:1区级资金匹配。
2、引进、培育互联网影视产业机构
对设立影视人才培训机构,经认定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设立互联网影视“名人工作室”,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对国内外互联网影视产业相关行业功能性办事机构落户在本区,经认定的,按照机构级别(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分别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补贴。
3、支持互联网影视技术创新
对经评选获互联网影视产业新技术奖的企业,以及区内企业进行后期制作并获得重要技术奖项的影视作品,经认定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十一)支持网络音频产业发展:
推动专业用户生产内容模式(Professional User Generated Content,简称“PUGC”)发展,对于在普陀区设立专业音频人才培训机构的,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资助。
(十二)支持电竞产业发展:
1、支持电竞场馆建设
对在本区新建或改建专业电竞场馆的投资主体,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对于每年举办电竞赛事50场次及以上的本区电竞场馆,且承办赛事总奖金额超过100万元(含)达到25场以上,经认定,对场馆运营方一次性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资助。
2、支持电竞赛事举办
积极吸引国际、国内重要赛事落户普陀。对举办国际顶级电竞职业赛事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举办国内顶级电竞职业赛事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举办其余各类中小型赛事的,可按实际运营成本给予一定的资助。
积极推进本区企业作为唯一或第一主办方在外省市、海外举办电竞赛事,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3、支持引进和培育电竞俱乐部
对入驻本区的一线电竞俱乐部,每年将给予俱乐部运营费用的资助,同一俱乐部每年累计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俱乐部参加国际顶级电竞职业赛事,每获得一个赛事冠军奖励80万元,亚军奖励50万元,季军奖励30万元。参加国内顶级电竞职业赛事,每获得一个赛事冠军奖励30万元,亚军奖励20万元,季军奖励10万元。
支持电竞人才经纪业务的开拓。经纪公司开展电竞选手、解说员、主播的经纪业务,取得显著效益的,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十三)支持数字广告产业发展
1、支持数字广告企业资质认定
鼓励数字广告相关企业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经认定的数字广告企业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对首次纳入广告统计规模以上法人单位、获得“上海品牌”认证的数字广告企业,给予一次性专项奖励。
新获得中国广告协会证明商标CNAA使用许可的广告一级企业,一次性给予40万元奖励。
2、支持优秀获奖广告作品
对在伦敦、戛纳、釜山、上海等顶级广告节中获奖的广告作品,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3、支持数字广告企业园区建设
对获评国家级广告园区的,可按照园区建设总投资3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获评上海市广告园区的,可按照园区建设总投资30%以内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十四)其他
经区文创办认定的,具有行业引领效应的企业和重点支持的平台项目,以“一事一议”形式给予支持。
四、使用管理
(一)区文旅局(区文创办)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流程和细则,落实项目审核、跟踪、评估等工作。本政策条款若与上海市、普陀区制定的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二)各重点地区投资促进中心负责为申报单位提供扶持项目申请、形式审查等服务,在区文旅局(区文创办)完成项目审核后负责向申报单位答复,并配合区文旅局(区文创办)做好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编制下一年实施本意见的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负责按程序执行相关扶持资金的拨付,在项目过程中会同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本意见按照《普陀区产业政策绩效评估管理办法》,实行绩效评估管理。
五、附则
(一)扶持对象享受本区各类奖励、资助等扶持资金总和原则上以其政策扶持期内实现的区域贡献为限。对在我区运营时间超过三年、并申请本意见所涉项目资金的企业,应将其区域贡献度作为参考扶持依据。
(二)实行产业专项资金全过程信用管理。申请本政策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将接受信用审查,过去三年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取消申请资格。企业或机构在享受扶持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经查实的,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市、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扶持对象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的,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金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普陀区加快发展数字广告产业实施意见》(普文旅规范发〔2021〕2号)、关于延长《上海市普陀区加快发展电竞产业实施意见(试行)》有效期的通知(普文旅规范发〔2021〕3号)同时废止。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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