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青浦区特色产业园区(平台)创建认定及发展扶持管理办法
根据《关于本市促进资源高效率配置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41号)、《关于加快特色产业园区建设促进产业投资的若干政策措施》(沪府办〔2020〕31号)、《上海市促进在线新经济发展行动方案(2020 ~2022年)》(沪府办发〔2020〕1号)以及《关于促进本市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发展的指导意见》(沪经信规范〔2020〕1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青浦区特色产业园区(平台)建设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四个论英雄”,全面落实打响上海“四大品牌”,做好青浦特色产业大文章,鼓励盘活存量资源,促进资源高效率配置,着力提高经济密度和投入产出效率,加快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长三角数字干线”。
二、发展目标
通过培育发展特色产业园区(平台),做好特色产业大文章,全面打响青浦特色产业品牌,着力提升青浦特色产业的规模、质量与影响力,加快形成一批空间布局合理、产业特色明晰、配套功能完善、具有综合竞争力的品牌产业集群。
三、产业定位
符合青浦区“三大两高一特色”主导产业和《上海市产业地图》关于青浦区产业定位,重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服务型制造业以及总部经济、数字经济、在线新经济,重点聚焦产业链核心和价值链高端环节,鼓励发展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
四、分类培育
区级特色产业园区(平台)分为创建类和认定类,一般按照先创建、再认定的顺序进行。对初创的园区(平台),鼓励通过申报创建区级特色产业园区(平台),实施招商引资,促进产业集聚,为区级特色产业园区(平台)认定创造条件;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园区(平台),可以直接申报认定区级特色产业园区(平台)。
(一)创建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创建区级特色产业园区(平台):
1.特色产业园区(平台)产业符合导向、定位清晰、特色鲜明,特色产业门类一般不超过3个;产业功能以研发、设计、总部、高端制造、品质制造、服务型制造为主。
2.特色产业园区必须具有明确的四至范围,且用地面积一般不低于50亩;特色产业平台可以为产业楼宇,原则上建筑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
3.土地及其建筑必须合法合规,具有完整的功能和建设规划,符合所在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房屋建筑结构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建筑外形应与城市建筑形态、产业形态、周边环境相协调。
4.具备企业入驻的基本条件,能提供适合企业发展的工作环境、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具有完善的环境基础设施、便捷的交通条件,符合消防、安全、节能、环保等相关规定。
5.运营管理主体必须在青浦区依法注册、登记、纳税,具有园区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的成功经验和较高的业内口碑和品牌效应;拥有产业园区运营的商标或品牌,或者获得“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给予创建加分。
6.制订形成园区(平台)创建方案,包括明确的节点目标和计划措施;已经拥有入驻注册或者意向签约入驻代表性企业:以先进制造业为主的园区不少于3家,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园区(平台)不少于10家。
7.其他区级产业部门的要求。
(二)认定条件
经过创建或者达到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认定区级特色产业园区(平台):
1.园区(平台)完成建设,企业入驻率达到50%以上,税收落地率达到80%。
2.特色产业门类下的入驻企业数占园区(平台)全部入驻企业总数的60%以上,拥有2~3家主导产业门类下的龙头骨干企业。
3.特色产业门类下的入驻企业经营收入(产值)占园区(平台)全部企业经营收入(产值)的50%以上。
4.特色产业门类下的入驻企业税收占园区(平台)全部企业税收的50%以上,园区(平台)亩均税收应达到上一年度上海市开发区平均水平。
5.运营管理主体拥有产业园区运营的商标或品牌,或者获得“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入驻企业获得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知识产权、质量品牌等专项资金,给予认定加分。
6.已经建成或启动建设园区运营管理信息化平台;
7.其他区级产业部门的要求。
(三)园区名称
园区名称应当体现产业特色,优先选择运营管理主体的企业名称字号和注册商标等字词,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五、发展扶持
(一)注册支持
1.支持盘活存量工业用地建设的特色产业园区(平台)引进和注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其它服务业企业注册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2.根据入驻企业需求,支持特色产业园区(平台)引进和注册商务及生活服务设施配套企业,生活服务设施配套企业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比例不超过15%,相关企业注册运营应符合行业管理部门工作要求。
(二)资金扶持
1.创建认定扶持
(1)区级创建认定扶持。对于成功创建区级特色产业园区(平台)的,给予扶持30万元;对经过创建并成功认定区级特色产业园区(平台)的,再给予扶持30万元。对直接成功认定区级特色产业园区(平台)的,一次性给予扶持60万元。
(2)市级及国家级认定扶持。对由区级特色产业园区(平台)升级成功认定为市级特色产业园区的,再给予扶持40万元。对由市级特色产业园区升级成功认定为国家级特色产业园区的,再给予扶持100万元。对直接成功认定市级特色产业园区的,一次性给予扶持100万元。对直接成功认定国家级特色产业园区的,一次性给予扶持200万元。
2.运营扶持
(1)首次申报。园区(平台)创建期满一年且属地年度税收达到5000万元首次申报的:未超过1亿元的,按照税收额度1%的比例给予扶持;超过1亿元的,1亿元以内部分按照税收额度1%的比例给予扶持,超过1亿元部分参照“再次申报”给予扶持。
(2)再次申报。园区(平台)属地年度税收达到5000万元,且与上一申报年度税收相比增幅超过10%或者1000万元,对增量部分给予一定比例扶持:未超过1亿元基数的增量部分,扶持比例为1%;超过1亿元基数的增量部分,扶持比例为1.1%;超过2亿元基数的增量部分,扶持比例为1.2%;超过3亿元基数的增量部分,扶持比例为1.3%;以此类推,扶持比例最高为2%。
3.数字化赋能扶持
支持特色产业园区建设运营管理信息化平台,提升园区管理能力与水平,按照项目经核定的合同金额/投资金额的5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认定和运营扶持资金结合预算安排情况,采取一次性发放或者分两次发放,扶持资金主要用于特色产业园区(平台)的招商引资、租税联动以及配套服务设施完善等;同一企业获得不同部门的相似类认定,按照“就高不就低”“差额补足不重复”原则执行;运营扶持与百强平台(企业)奖励和其它区级相似类扶持不重复享受,按照“就高不就低”“差额补足不重复”原则执行。
六、管理机制
(一)评审机构
成立青浦区特色产业园区(平台)创建认定与扶持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负责特色产业园区(平台)的创建认定的联合评审,成员单位包括区经委、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文旅局、区规划资源局、区房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统计局等12个部门。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经委。
(二)申报流程
特色产业园区(平台)创建认定申报按照“街镇(区属公司)推荐、区经委初审、评审小组联合评审、发文授牌”流程执行,特色产业园区(平台)扶持资金申报按照“街镇(区属公司)推荐、区经委初审、评审小组联合评审、区产推办会议审定、发文及资金拨付”流程执行。联合评审邀请相关行业专家评审打分,具体申报要求以每年度申报指南、评审通知为准。结合申报项目的实际情况,评审小组联合评审可以增加成员单位或者扩大征求意见建议部门范围。
(三)产业监管
建立特色产业园区(平台)信息报送机制,各特色产业园区(平台)应指定一名联系人,每季度向青浦区经济委员会报送《青浦区特色产业园区(平台)建设发展信息表(季报)》,并按照市、区部门工作要求,报送园区(平台)建设相关信息。所在街镇(区属公司)应当与园区(平台)管理主体签订产业监管协议,加强园区(平台)招商运营管理。
(四)绩效评估
特色产业园区(平台)创建期为三年。每年开展特色产业园区(平台)建设绩效评估,对评估不达标的园区(平台)给予两年“整改期”,到期再进行达标综合评估,仍不达标的给予“摘牌”。对“摘牌”的园区(平台),经所在街镇(区属公司)同意推荐,允许引入优秀园区管理主体两年之后再次申报创建或认定,或者对其实施政府收储、产权(股权)交易等差别化盘活措施。探索建立星级评价挂牌制度,实施园区“升级”计划,增强园区的识别度、荣誉感与品牌影响力。
七、其它事项
1.区级特色产业园区(平台)的名称、产业定位、区域范围和管理主体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报。
2.支持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对其申报特色产业园区可以给予适当降低标准;根据“一事一议”原则,对符合产业导向、产业集聚发展、经济贡献突出的平台型企业,经评审可授予“青浦区特色产业平台”荣誉称号,但不享受本办法相关发展扶持政策。
3.本办法由青浦区经济委员会解释。
4.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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